(圖片翻攝自funpeer)
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,又劃為一百刻(「刻」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。一晝夜滴完一桶,劃分為一百刻)。「時」和「刻」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,換算比較麻煩,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。「午時」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,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,太陽掛在天空中央,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。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「陽氣」最盛的時候。
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「陰事」,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,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、監斬的官員、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。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,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。這應該是習慣上「午時三刻」行刑的最主要原因。
小時候看《水滸傳》,覺得最精彩、最激動人心的情節,就是「劫法場」:第四十回「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」裡,宋江、戴宗被押到法場,「報導一聲:『午時三刻!』監斬官便道:『斬訖報來!』」正在此時,梁山好漢一齊發作,「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,脫得赤條條的,兩隻手握兩把板斧,大吼一聲,卻似半天起個霹靂,從半空中跳將下來」。
又如第六十二回「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」,盧俊義要被處斬,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,也是「午時三刻到了」一聲喊,劊子手就要動手。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「梁山泊好漢全伙在此!」拔刀跳下去,拖起盧俊義就走。其他的古典小說裡也常常會有「午時三刻」行刑的情節。比如《古今小說》第三十九卷「任孝子烈性為神」,講任被判凌遲處死,押赴刑場,「只等午時三刻」。結果任居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。
那麼,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「午時三刻」行刑的呢?並非如此。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,每年從立春到秋分,以及正月、五月、九月,大祭祀日、大齋戒日,二十四節氣日,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、每月的禁殺日(即每逢十、初一、初八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八、廿三、廿四、廿八、廿九、三十)都不得執行死刑。而且還規定在「雨未晴、夜未明」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。
有人計算後認為,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。在行刑的時刻上,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,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(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)行刑。並不是「午時三刻」。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,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。
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。清人筆記《夢廠雜著》裡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。當地一個強 姦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。釘封文書(死刑執行令)到達時,恰好知州公出,州裡只有一個吏目(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),無法監斬。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游擊(軍官)商量,那游擊說:「文武一體,我為什麼不能監斬?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,至少要三天,會延誤期限。」吏目就拆了封,下令提取死囚。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,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,來到城外刑場,天下起雨來,天色更暗。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,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,持刀上場人已大醉,聽到一聲「斬」,揮刀一砍,見死囚倒地就報「斬訖」。
吏目和游擊都躲得遠遠的,不敢上前驗看,派一個千總(軍官)驗看。那千總上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,就說:「身首分離一丈多遠,還活得成嗎?」於是草草收場。可第二天收屍,卻找不到屍首。游擊和吏目驚惶失措,在刑場附近懸賞搜尋,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。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,他半夜醒來掙扎逃走,無奈傷重走不遠。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,才算完事。這事被上司發覺後,兩廣總督親自審訊,定劊子手和千總是「得賄賣放」,判絞立決;吏目決囚漫不經心,處絞監候;知州和游擊都為玩忽職守,判充軍。
既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,明清小說裡「午時三刻」行刑的說法就應該只是當時官府的慣例,或者是說書人、寫書人的普遍看法。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這「午時三刻」究竟有什麼奧妙?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,又劃為一百刻(「刻」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。一晝夜滴完一桶,劃分為一百刻)。「時」和「刻」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,換算比較麻煩,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。「午時」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,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,太陽掛在天空中央,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。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「陽氣」最盛的時候。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「陰事」,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,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、監斬的官員、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。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,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。這應該是習慣上「午時三刻」行刑的最主要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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